114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亨信紙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長育
被 告 蔡宛蓉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80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68元,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1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