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
46號12樓之1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駁回反訴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