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張嘉鈴  


            許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6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9,980元,然而原告至今尚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114年5月9日送達)、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均為查詢繳費紀錄之資料),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