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張嘉鈴
許正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捷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6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應於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9,980元,然而原告至今尚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114年5月9日送達)、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均為查詢繳費紀錄之資料),
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