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晁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向本院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37,47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6,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李杰翰
經查詢
非為被告公司董事長,請被告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李杰翰為其法定代理人,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