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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被      告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蓉    住○○市○○區○○路○段000巷0                          號之0


 被     告    蔡長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23,591元、美金306,353.4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9,1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亨徠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亨徠興業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邀同被告蔡宛蓉、蔡長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簽訂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額度以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為限,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之約定。被告亨徠興業公司自113年10月30日起,向原告動撥借款1,843,729元、1,079,862元,及美金306,353.4元,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一、二借款期間欄所示,利息按如附表一、二利率欄所示之利率計付;並約定遲延清償欠款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亨徠興業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4年3月8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之約定,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923,591元、美金306,353.4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蔡宛蓉、蔡長育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匯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單、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為證(本院卷第29-105、165-210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有利於己之陳述,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主張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連帶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被告亨徠興業公司尚欠本金2,923,591元、美金306,353.4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蔡宛蓉、蔡長育為連帶保證人,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9,1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附表一
編號
積欠借款
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
1,843,72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3日止
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689%
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79,862元
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678%
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0日止
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2,923,591元


附表二
編號
積欠借款
本金
 (美金)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
13,445.84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8日止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6131%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5,741.54元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5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5602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7日止
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3,367.29元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5日止
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6.5602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7日止
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3,336.93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7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3,014.28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7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
12,911.94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7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7
13,336.9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6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9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3,580.44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6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9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
14,218.5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6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19
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9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3,014.28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9
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6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14,148.1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9
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6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12,523.53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9
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6日止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15,021.0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7日止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9
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13,336.93元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8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2,938.25元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8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336.93元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8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13,336.93元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8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8
12,850.24元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5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12,738.49元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15日止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7125
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
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12,531.66元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914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1
12,850.24元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914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12,531.66元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914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3
12,241.32元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日止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914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306,35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