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60,055元(含本金3,200萬元及視為起訴前利息60,05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12,7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2,216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2,216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