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日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張琳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萬7,94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萬8,1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7,6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