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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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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恆電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靜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陳儀恩  

            陳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