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恆電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儀恩
陳慶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 再開辯論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