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楊介源
被 告 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9,676元,該裁定於同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補字卷第37頁)。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見補字卷第39頁至第47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