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 告 林梁創
林海恩
陸順華
楊敬培
洪傳宗
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
裁判費,故原告起訴,如未繳足裁判費,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共新臺幣(下同)886,484,809元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則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86,484,8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6,473元,經本院以裁定
諭知原告應予補繳。該裁定於114年6月11日送達,
惟原告
迄今僅繳納5,000元
聲請調解費用,就其餘裁判費均未繳納,並具狀陳稱訴訟費用過高、本院補費裁定違法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均為查詢繳費紀錄之資料)、民事請求先行調解及繳費狀、民事
抗告狀在卷
可憑。而
本件原告之請求為給付金錢之請求,金額明確,屬於不須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情形,依法
不得抗告,原告提出抗告為不合法,因原告未於期限內繳足全額裁判費,應予駁回起訴,
爰裁定如上。
三、另外,原告具狀請求先予調解並補繳聲請調解費用,但
本案已經起訴而為訴訟案件,無從再行轉為調解案件,本應將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逕予作為裁判費徵收,然而基於保障訴訟權益及尊重
當事人之真意,故將本件起訴狀、民事請求先行調解及繳費狀及聲請調解費5,000元均一併移送調解庭辦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