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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洪辜秀卿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王紹雲律師
            李政儒律師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11萬0,72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萬5,728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則該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復消極確認之訴,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某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原告並無積極之利益,僅有消極之利益,原告所有消極之利益若干,須參酌被告主張之積極利益若干定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20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以撤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2,305萬2,74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利息、違約金部分並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24日止,其餘則屬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11萬0,7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則係請求確認被告所執本院91年度促字第2301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本院93年度執字第4838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所載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對原告之請求權均不存在,且被告不得執系爭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電詢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代理人,確認本件所餘債權額即如系爭執行事件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請求金額欄所載金額,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11萬0,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萬9,156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所繳納之23萬3,428元,尚應補繳47萬5,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05萬2,740元)
1
利息
155萬2,740元
93年12月22日
114年7月24日
(20+215/365)
8.815%
281萬8,105.05元
2
利息
1,74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22+113/365)
8.815%
3,421萬8,670.77元
3
利息
41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22+113/365)
8.797%
804萬6,555.65元
4
違約金
155萬2,740元
95年7月9日
114年7月24日
(19+16/365)
1.763%
52萬1,321.31元
5
違約金
1,74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22+113/365)
1.763%
684萬3,734.15元
6
違約金
41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22+113/365)
1.7594%
160萬9,311.13元
7
程序費用
285元



285元
小計
5,405萬7,983.06元
合計
7,711萬7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