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謝丁強與
被告莊黃麗香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
訴訟參加,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