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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捷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楨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被      告  成億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妙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1,184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通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於同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其起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