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三和圓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6,262元(含本金640萬元及起訴前利息46,26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4,8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33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