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政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銀保險
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114年度重訴字第40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均請求廢棄改判,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全數繳納完畢,並向本院陳報繳納收據,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