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福祥
即 被 告 元喜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喜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訂立書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4,3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0,1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