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立暉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號
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限內提出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萬6,790元【計算式:1,215萬8,575元+
訴訟繫屬前已發生之利息17萬8,215元=1,233萬6,7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9,0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3萬8,592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函請原告於文到後10日內補繳,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