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和記行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紘瑋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
抵押權人所設定抵押權之
應有部分究竟由共有人何人所繼受、
兩造主張方案之C部分是否構成畸零地,依現存證據無法認定,尚有待確認、調查,且因兩造尚未就複丈成果圖變更
訴之聲明及主張,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兩造請於下次言詞辯論庭時,當庭更正聲明(亦得先行具狀提出,
繕本請逕送
對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