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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和記行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寶靜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林紘瑋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抵押權人所設定抵押權之應有部分究竟由共有人何人所繼受、兩造主張方案之C部分是否構成畸零地,依現存證據無法認定,尚有待確認、調查,且因兩造尚未就複丈成果圖變更訴之聲明及主張,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兩造請於下次言詞辯論庭時,當庭更正聲明(亦得先行具狀提出,繕本請逕送對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