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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即鉅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為竣  
            張名泉  
            李桂斌  
被  上訴
即  原  告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但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4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4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繳,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