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郭家麟  
代  理  人  宋穗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允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551-4050
500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