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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郭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2997-2
1
345
002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3350-0
1
10
003
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3548-2
1
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