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郭瑞雀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5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申報權利之
期間為6個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
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22日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證書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14年5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堪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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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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