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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鄭出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56 6
1
1,000
2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57 8
1
1,000
3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58 0
1
1,000
4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59 1
1
1,000
5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0 8
1
1,000
6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1 0
1
1,000
7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2 1
1
1,000
8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3 3
1
1,000
9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4 5
1
1,000
10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5 7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