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盛瀚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