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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秉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D-9828-0
1
1000
002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0-NX-618-8
1
250
003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1482-8
1
187
004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18-4
1
125
005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2-NX-2973-1
1
234
006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2-NX-3683-1
1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