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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周先景
送達代收人  李宛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54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1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2112
 1
1000
02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2113
 1
1000
03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2471
 1
1000
04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2807
 1
1000
05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3648
 1
1000
06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515
 1
310
07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664
 1
334
08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862
 1
401
09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1060
 1
882
10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1339
 1
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