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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郭一德


訴訟代理人  李亞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1024
1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