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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蘇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43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 年2 月3 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同年月5 日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標地股份有限公司
黃意珊
京城商業銀行
新興分行
113年1月20日
71,204元
586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