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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曾寶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3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網路公告影本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2月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184-000245

62
62000

002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9179-009194

16
16000

003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9788-009790

3
3000

004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3

1
38

005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50

1
816

006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93

1
896

007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0182-010189

8
8000

008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3973-013980

8
8000

009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202

1
975

010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481

1
275

011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41-0000071

31
31000

012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2

1
726

013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2624-0002658

35
35000

014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202

1
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