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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崇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欣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連揚企業有限公司
劉菊芳
第一銀行新化分行
崇尚實業有限公司
民國113年12月23日
548,221元
KL003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