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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利

訴訟代理人  方惠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3年7月8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元分行黃俊仁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元分行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苗栗廠
112年12月14日
138,600元
FA104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