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奇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
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卷宗審認
無訛。
三、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25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24日屆滿,因
適逢該日為星
期日,故順延至同年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