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建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
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
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4
年5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
1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