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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代  理  人  林建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4
  年5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
  1月1日屆滿,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黃朝錶
彰化商業銀行
新營分行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15日
60,480元
QN4329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