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賴廷科即振錩工業社
(送達地址:臺中市潭子區旱溪西路七段
代 理 人 賴麗如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