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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璩維霆即倪素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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