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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吳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崴聯實業有限公司黃錦蕊
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14年2月28日
26,513元
RA8697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