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潘啓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不慎於民國114年5月21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
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