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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富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4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期日
金額(新臺幣)
展勝股份有限公司
黃文慶
梁慧雯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97年7月1日
98年3月10日
6,27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