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蔣宜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蔣季閎執有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蔣季閎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死亡,聲請人為蔣季閎之繼承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4年2月3日屆滿(因114年1月29日逢農曆春節期間,順延至114年2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