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陳玠蓁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以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