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陳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以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旭珏企業有限公司
黃鳳明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陳玠蓁
113年5月31日
17,300元
SD952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