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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何芳瑜  
代  理  人  陳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卷宗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25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117791-3
1
1000
2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0248-2
1
350
3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13013-7
1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