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崇偉租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何昇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何昇隆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補字第431號),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
按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假扣押,
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