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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薛銘耀(原名薛明耀)

            林昀璇

相  對  人  重力子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孟學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莊銘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薛銘耀」。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