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潘彥谷  

相  對  人  向日光太陽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                           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簡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115年1月5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66,917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1月5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6,917元,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上開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
  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
  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其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自信為真實。依該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266,917元之內容已成立調解無誤。經核前開調解內容,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所示之情形,而相對人未依前開調解紀錄內容給付。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就兩造於115年1月5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所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