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南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即
上訴人訴訟費用新台幣2,535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僅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
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63,378元部分上訴,本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為5,565元,
惟聲請人已繳納8,100元,溢繳2,535元,為此,聲請人請求裁定返還溢收裁判費2,535元。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卷審核
無訛,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2,535元,自有理由,應予返還,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羅郁棣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