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坤德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動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
勞訴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上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原告,因證人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詞與事實多有出入,聲請人為維護訴訟利益,欲比對證人證詞之真實性及確認筆錄內容是否完整正確,聲請交付該次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合於
上開規定之期限,且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聲請人應注意及遵守前開規定,併
諭知裁示如主文。
四、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