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鴻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艾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林育廷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
續行訴訟,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5,16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經核,原告請求係關於加班費、薪資及
資遣費等,依
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247元【計算式:21,741元×1/3=7,247元】,扣除原告前繳2,000元,尚應補繳5,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