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周美俐
楊雨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15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7,36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
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為9,27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
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