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農嘉禾
相 對 人 山址遠洋通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山址遠洋通國際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選派林重達
律師為相對人山址遠洋通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曾向
聲請人借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8,222,885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款項(下稱
系爭債務)
迄未清償。
惟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王美娜業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死亡,因王美娜為相對人公司1人唯一之董事兼股東,且其法定
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致相對人無清算人可行使
代理權,聲請人亦無從行使
債權,
爰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
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股東有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98條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是由一人股東組成之有限公司,如該股東死亡,且查無合法繼承人,即應辦理解散、清算程序。
三、
經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債務,而相對人之董事及唯一股東王美娜已於114年6月18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專案貸款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攤還款明細查詢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14年度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各1份為證,並有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9月10日金院信家義家114年度
司繼字第142號函各1份附卷
可參,
堪認聲請意旨屬實。則聲請人以相對人尚有系爭債務未清償,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以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本院
依職權查詢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清算人之律師名單,並電詢其意願,林重達律師確認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已預納清算人
報酬新臺幣5萬元,以及林重達律師現為律師,有相當學識、專業能力可處理清算事務,亦無
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以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
適當,爰選派林重達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