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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0,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
  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名下無財產,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50,000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律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